金年会金字招牌学术道德规范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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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5-30
各分院(系)、行政各处室(中心):
现将《金年会金字招牌学术道德规范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落实。
附件:金年会金字招牌学术道德规范(试行)
金年会金字招牌
2017年12月19日
金年会金字招牌学术道德规范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,倡导严谨踏实学风,维护学校良好声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规定精神,以及教育部《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、《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》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《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(试行)》和科技部等部委《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规范。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金年会金字招牌的教职员工和本专科生,以及以金年会金字招牌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等。
第二章 学术道德
第三条 科学研究遵循“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”的思想路线,贯彻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弘扬学术创新、创造先进文化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。
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,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。探求真知,忠于真理,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、纯洁与严肃性。不弄虚作假,不参加、不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。
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,自觉抵制沽名钓誉、急功近利、自私自利、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。
第六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,诚实守信,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、投机取巧和粗制滥造等行为。
第三章 学术规范
第一节 基本规范
第七条 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、省(部委)、市、县(区)相关部门的法律、法规和条例以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,自觉遵守学术规范。
第八条 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,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。
第九条 执行学校(包括所属单位)的任务或在校内任职期间并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(资金、设备、材料、场地、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)取得的学术成果(包括论文、著作、专利、软件、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)为职务成果,其主要权益(包括所有权、使用权、转让与许可权、收益权等)属于学校。职务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按国家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节 项目研究规范
第十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,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,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或按规范引用。要如实填写个人的学术情况,不得伪造专家评价、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。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,不得代替他人签字。
第十一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,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、调查和统计资料;不得捏造、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。
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(或委托)单位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,开展项目研究。按项目合同、相关财务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使用经费。
第三节 学术引文规范
第十三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,规范引用他人的工作成